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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通知
沈税一字[1994]103号
颁布时间:1994-04-09
1994年4月9日 沈税一字[1994]10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对福利企业、学 校办企业具体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实施方案,待接到实施办法后, 再行操作。但确属附合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标准的、纳税又确有困难的,经分局 认定,可先给予“缓征”处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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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办理征税证明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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