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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办理征税证明单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196号
颁布时间:1996-08-29
1996年8月29日 沈国税一字[1996]19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文件、财政部驻辽宁省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1995]财驻辽监字156号、[1996] 财驻辽监字87号文件精神,对我市部分在1993年已享受免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 位(名单附后)的出版物、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和出版社出版 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科技图书实现的增值税,从1994年起至1996年底前 享受先征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凭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凭据,到当地国税局开具当期实现 实缴的增值税证明。 具体计算方法 纳税人即销售享受优惠政策的货物,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应单独计算享受优惠 政策货物的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综合负担税额。 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税金=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综合负担率 综合负担率=当期实现实缴的增值税/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100% 具体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 附件:1.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退税名单(略) 2.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征税(增值税)证明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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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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