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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辽国税发[2002]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的饲料产品仅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中所规定的饲料注释范围。 第三条 各类饲料生产企业(包括新办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免 税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报《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增值 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辽宁省饲料产品确认登记表; (四)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暂由省级质检部门辽宁省饲料质量 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沈阳市、抚顺市、丹东市)、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 验沈阳市、抚顺市、丹东市以外的各市)负责检测。具体规定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指各项免税饲 料品种的合计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质检部门对其产品进 行实地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质检部 门对其产品的检测原则上进行实地检测,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其他检测方法。 (三)检测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标准,对免税的饲 料产品进行检测,出具科学、公正、真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检测 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对质检部门未按规定检测或造成错检、漏检、出具不实检验 报告,以及不及时上报检测情况的,取消其质检资格。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申请饲料免税的企业应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上报的饲料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配比等原始凭据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 (四)企业申报的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单独核算,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是否准确。 (五)需要审核的其它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审批,由省市两级分别办理。年免税饲料销售额在 1000万元以上(指各项免税饲料产品的合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 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省级免税饲料的审批工作于每年六月底以前结 束);年免税饲料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免税企业进行一 次专项清理检查。对检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 将清理检查结果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将对各市免税饲料产品的审批情况 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 止。 附件: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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