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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2]112号
颁布时间:2002-05-10
2002年5月10日 沈国税发[2002]112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 结合省局文件规定和沈阳市饲料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对企业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指各项免税饲料品种的 合计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各基层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 受理并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并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 上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局、省局审批,过期市局将不再受理。 2.对企业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基层局应在每 年6月20日前受理并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并将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年销售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局审批,过期市局将不再受理。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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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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