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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70号
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沈国税一字[1995]37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 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面仍按沈税一字[1995]233号文件规定,比照粮食复制品的征税 规定执行。 二、为了便于运输,经过锯边、扒皮等简单加工的原木,可按原木的范围征收增 值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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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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