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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颁布时间:1995-06-22
1995年6月22日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新的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食品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 分制成品,执行17%的税率负担过重。为支持企业的生产,保证市场人民生活必需 品的供应。经研究,对纳税人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具 体规定如下: 一、将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酿造酱油和食用醋、三酱、酱腌菜、咸 菜、调料(不包括味精)、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干、豆腐丝、豆腐泡、素鸡、 腐竹、豆腐皮儿等列入“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对工业企业应用化学工艺生产或兑制的酱油和食用醋,及其他未列举的临界 货物仍按原规定征税。 三、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经营“农业产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文到前企业多缴税款,应按含税价格 依农业产品适用税率进行换算,并在以后各征期自行抵扣。 五、从199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农业初级 产品”的有关抵扣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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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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