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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57号颁布时间:2008-02-0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关于请求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南铁投发[2007]7号),要求批准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分别向其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0万元和666万元。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是南昌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代表南昌铁路局对其多种经营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行业管理、投资管理等职能(江西及福建省境内)。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属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下属的一级集团管理机构,对部分多种经营企业行使管理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2007年度从其所属19家多种经营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00万元;同意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其所属12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40万元。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在规定标准(详见附件)范围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管理费如有节余,应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2.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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