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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7]441号
颁布时间:2007-09-26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加大审批事项审核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企业申报累计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下同)以下的,凡审批权限在省局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省局不再直接办理,一律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核,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市级国税机关报送申请及相关资料。原审批权限暂不改变。
二、审批权限在省局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下放后,各市级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将审核意见上报省局。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把好审核关。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下放后,省局将对各市上报的审核情况,组织专人进行随机抽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依法审批,强化所得税税基管理,防止企业虚假申报。同时要充实人员,加大审核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好审核力量薄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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