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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6]301号
颁布时间:2006-07-10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负责车价信息的采集。市、县二级国家税务局要按工作要求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的管理。
二、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各采集月份的15日为车价信息采集时点。
三、负责车价信息采集的主管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上传至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流转税处。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车价信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调,确保上报车价信息数据和数据库结构的准确性。省局将对各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车价信息数据上报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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