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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101号
颁布时间:2006-06-1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实行“一笔业务一单一票”的管理,即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每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使用一份《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相关联次后,亦应建立台帐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传递给销货企业。
三、《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由各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处)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领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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