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101号颁布时间:2006-06-1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实行“一笔业务一单一票”的管理,即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每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使用一份《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相关联次后,亦应建立台帐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传递给销货企业。
  三、《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如有需要,可由各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处)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领用、发放。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