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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通知

晋国税函[2006]67号颁布时间:2006-0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文后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对照检查,对越权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检查情况列入汇算清缴工作内容一并以书面形式于六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全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发生争议的,由跨地区上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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