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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7]4号颁布时间:1997-02-05

     1997年2月5日 并地税征字[1997]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晋地税征字[1996]第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 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 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它的贯彻实施,对税务机关进一步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有关法律程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征收单位领导 下一步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好学习、培训工作,让广大 税务干部特别是征收一线及稽查人员学好两个“办法”,熟悉两个“办法”,并能将 两个“办法”熟练地运用于日常税收工作中。这既是今的规范税收执法程序的法律条 文,也是检验每一个税务干部执法水平的准则。只有学好用好这两个办法,学好用好 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征管和稽查规程,才能继续深入地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税收法 制环境。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两个“办法”,市局特作如下安排:   (一)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争取短时间内进行一至两次 集中培训。培训中要结合《行政处罚法》,逐条逐句进行学习,让全体干部职工明确 两个“办法”的实质内容,增强执法透明度,完善执法程序。   (二)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专题考试,考试内容及全员考试成绩 单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三)此项工作要求做到:事前有计划、有安排,事后有记载、有结果。这将是 今后征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单位务必抓紧、抓好。   二、关于税务案件的审查机构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省局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由基层征收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专 门人员负责审查工作。”对文件规定的“专门人员”各单位均应相对固定并明确岗位 责任。   (二)省局文件中规定:“各县(市、区)局、征收分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类 税务案件的审查工作。”鉴于目前各单位征管(税政)科(股)人手较少的原因,请 各单位领导适当调整增加人员充实到征管(税政)科(股),尽快成立征管科(股) 内设的审查小组(两人以上)。专门负责审理本局的各类税务案件工作。   (三)各级税务稽查分局的审查工作由综合科全面负责。   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两个“办法”是税务系统全面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 法》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在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同时,尽快熟悉 好这两个“办法”,明确税务案件调查、处理的操作程序和相关税务文书的正确使用。 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类税务案件的处理都必须遵循两个"办法"中的规定,完善 法律程序,准确下达税务文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同时,各单位还必须指定调查和 审查机构中的有关人员专门负责搞好税务案件在调查、审理中调查取证材料的制作和 备查备案工作,要求做到:定性准确、有据可查,有关材料、文书保存完整。   四、《行政处罚法》是我们国家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而颁布的又一法 律条文,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这两个“办法”是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为完善税收执法工作制定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今后进一 步推进依法治税将起着积极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贯彻执行既是规范税收执法行 为的法律依据,也是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恪守有 关原则和条文规定,严格执法,不得有任何有悖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五、并地税征字[1996]第48号《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对“非行政 机磁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曾作明确规定,现 再次重申如下:   (一)未成立稽查分局的稽查队、股等稽查机构;机关所属票证所咨询所等事业 单位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法规未授权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地税机关不得委托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行使行政 处罚;   (四)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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