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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8]2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1997年市局制定了《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定额发票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年 来的执行情况较好,不仅促进了我市饮食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证了饮食业税收的大 幅提高,但各征收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 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征收方式的认定   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认定程序执行:由饮食业、饮食住宿及其他服务活动 一体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太原市饮食业纳税人缴纳方式认定申请审批表》 [附后]一式三份,一份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存县级税务机关征管科,一份纳税人 留存。经主管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所、科]审核,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其中: 申请查帐征收方式的饮食业户,需在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征管科审批认定。主 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确定、改变征收方式,并应严格执行征收方式的认定程序。   二、饮食业征收方式认定标准及内容   [一]查帐征收方式   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饮食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 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 货、成本费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类帐簿为必设。总帐、日 记帐采用订本式。   2、应税收入的核算   饮食业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 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用现金直接交易的经济业务按日如实记帐。   3、允许扣除项目计算   饮食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 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工资发放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正确结转成本、摊 销费用。并能做到各类资产的核算全面、正确;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项存货的购进、 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算、计价准确无误; 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计税工资,捐赠等项目纳税调整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4、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饮食业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 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 税资料。   5、纳税申报   饮食业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 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查帐征收的饮食业户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发现核实的,除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立即取消其查帐征收资格。   [二]查定征收方式   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饮食业户,其月均购票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否则取消其 查定征收资格,改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于不符合以上两项标准的饮食业户,应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饮食业税收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在每年末进行一次。新办饮食业户在办理完毕税 务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三、税款征收   在认真确定征收方式的基础上,各征收单位要按照省局有关“在购票环节足额纳 税”的要求,在购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及核定不开票营业额的基础上,依据《饮食业 纳税人缴纳方式认定申请审批表》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后,方可购买定额发票。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额税款不得作为供应定额发票的已 税凭证,即:定额内不供票。定期定额户需要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征收不低于购票金额10%的各种税款后,方可依据已纳税额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   [二]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对其购票额必须核定加成20%-60%幅度 的不开票营业额,购票环节综合征收率不得低于10%。   [三]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可按照不低于8%的综合征收率缴纳营业税及 附加[5.6%]、企业所得税[2.4%]后,购买相应票面金额的饮食业定额发 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类饮食业户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对于未经市局审批同意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饮食业户,不论是何性质, 一律按照查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五]对应进行未进行或拒绝进行征收方式认定的饮食业户,不论是何性质,对 此类企业需要购买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须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后,方可 供票。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饮食业户地方各税的日常申报纳税工作,要做到应收 尽收。   四、发票管理   [一]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日常管理中要建立规范的“三级”发票购、印、用、 存登记簿,并要做到及时核对,按时报送《饮食业税收管理情况季报]表。   [二]严格发票审批环节,不论何种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都要坚持“购票环节足额 纳税”制度。对没有完税凭证的购票人不供发票;对有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按已税额 供票,供票后要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供票"章。   [三]对纳税人提出大量购买小面值定额发票的,要严格审核,没有正当理由的 不供票;已供票的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纳税人转借、转让、代开、倒买倒卖、变造 定额发票。   五、具体安排   1998年饮食业税收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 结束。各单位要结合此次饮食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饮食业户进行一 次专项检查。要求对全部饮食业户重新进行征收方式认定审批。在认定期间企业需购 买饮食业定额发票时,按照不低于10%的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后,方可购买。   市局将对全市饮食业户征收方式认定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上述征收 方式认定标准的饮食业户将及时清理。发现不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市局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太原市饮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税款征收及征收方式认定的规定与以 上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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