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9日 并地税征字[1998]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晋地税征发[1998]1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缓缴
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管理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并结合市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
办法的要求,严格对缓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管理。对以前年度的欠税及缓缴税款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在98年11月1日前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
8]98号《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征
发[1998]第1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缓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管理的通知》的规
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税款,但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地税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四、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申请
应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和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的理由,并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
三份,经主税务机关对准予延期缴纳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
五、审批权限
[一]当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当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市地
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六、一个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年内不得超过四次。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
局局长批准。
七、纳税人经批推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
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
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
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免收滞纳金。
八、税务机关批难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除追缴纳税人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
要移送监察部门按照省局《税务人员职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人员和税务局长的行政责任。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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