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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票换版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计字[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9-18

     1998年9月18日 并地税计字[1998]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省局晋地税计发[98]23号文件《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已下 发到各级征收单位,现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启用新票、停用 作废旧票的一些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手工完税证票[97年以前印制的]一律停用,97年以后[含97年]印 制的仍可使用。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壹元、拾元、伍拾元票中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 章”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志“地”字,规格尺寸为9.20cm×17.50c m的部分继续使用,不符合此规定的壹元、拾元、伍拾元票一律停用。票证管理人员 要严格按此规定,区分停用的税票。   三、水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凭证全部作废,以后征收水补费时全部用税收通用 缴款书开票。   四、现存的税票调换证全部作废,新票目前正在印制,随后下发。   五、代扣代收凭证的使用,各单位应注意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除外]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扣缴义务 人扣缴现金税款的,不可用完税证代替使用,必须用代扣代收凭证,代征单位代征税 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   六、从三季度起票证报表采用新的格式,各单位于9月23日自带磁盘到市局考 取新的报表[注意不要用有坏磁道的破盘]。三季度的报表应如实体现新票的领取量, “废票销毁”、“停用销毁”两栏中不可出现数字。若没上报99年分季度各种税票 使用计划数量的单位务必一同上报市局。   七、各单位应于10月1日前将更换的新票下发到各基层税务所,税务所要及时 发给专管员,保证从10月1日起新票的使用。在领发新票的过程中,基层会计人员 要掌握好用票量,合理领发,从一开始就打好基础,防止积压税票。从10月1日起, 各基层税务机关开始收回作废票证,开票人员应将规定停用的税票随同填用和填用作 废的票证一同办理缴销手续[但结报手册上应注明停用,并写清票号],由基层税务 部门集中后在10月下旬上缴市局计会科。在此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应 对全局的停用税票彻底清理,清查税票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分类出纳帐核对无 误后,造册登记,并填报“票证缴销表”,计会科长核实后,请各局局长签字,于1 0月30日,连同作废票一并上缴市局。   八、各基层征收单位按省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 花税讫专用章[如现行使用的以上章戮与规定格式完全一致,可继续使用],以上章 戮应于98年10月1日与新的税票同时启用,征税专用章及退库专用章印模于10 月4日报市局两份备案,市局留一份,报省局一份。七个分局印章的名称为:太原市 地方税务局××分局;六城区的名称为:太原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四 县区局的名称为:××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若每个税务所只需一枚印章, 则编号一律为1号。   九、启用新票、作废部分旧票的时间:1998年10月1日。   这次票证停用销毁工作是地税机构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各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 计会科长要严格把关,对丢失的税票要彻底摸清情况,区别对待,进行处理。如发现 仍有未上报市局的税票丢失情况,在这次清理过程中立即补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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