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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出租车税务登记证件的批复
并地税征字[1998]35号
颁布时间:1998-11-22
1998年11月22日 并地税征字[1998]35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你局并地税一局办字[1998]第22号《关于换发出租车税务登记证件的请 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有关太原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现我市出租车换发牌照工作已基本结 束,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与新换发的牌照不相符,不便于出租车税收征管工作的开 展,鉴于以上情况,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4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对出租车经营者 进行换发登记证件工作,每套工本费30元。同时,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 项目的《收费许可证》,规范税务登记收费行为。 此次换证工作结束后,1999年不再对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今后出租车换证工作应同其他纳税人换证工作同步进行,不再单独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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