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7日 并地税征字[1998]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征发[1998]4号《关于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文后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验、换证范围
我市范围内因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原“三城二郊”现“市辖六城区”的地税管
户及已实行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各类改制企业,均属此次换证范围;其他地税管户均
属此次验证范围。
二、验、换证时限
此次验、换证,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到4月底,为前期准备工作时间,各单位应结
合清查漏管户工作认真准备;从5月1日起至5月底着手进行验、换证工作。
三、验、换证要求
各单位接文后应认真按省局要求贯彻此次验、换证工作安排,要做到有组织、有
安排,应制定详细的验、换证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此项工作。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明确有关验;换证程序的问题。
各单位接文后,要认真按照省局安排的项目按时、保质完成验、换证工作,在验、
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要按照规
程要求使用好各类文书,不得发生不按规定程度验、换证的行为。对按照规定程序验
证完毕的纳税户,要在企业《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验证记录栏
中加盖“太原市×××地方税务局验证专用章”[样章式样附后],“专用章”由各
征收单位自行刻制。
2、有关改制企业的换证工作。
十五大以来,企业改制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广大企业本着“产权明晰”这一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纷纷加快“产权置换”步伐。截止目前,多数国有小企业都已建
立起来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多种改制方式并举的新企业。对国有经济改制为非国
有经济或个体的,要及时界定税收管辖权,防止因管辖范围不清造成新的漏管户。鉴
于此,市局研究决定应按以下原则划分管辖范围:在目前财政体制对改制企业的“收
入级次”没有明确前,本着“稳定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属于原分局所管辖纳税户
直接改制为有限或股份公司的仍由原管辖各分局管理;若改制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
的,按兼并方、控股方确定其管辖税务机关。
对企业改制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如:多家企业改制为一家新企业
的、外地企业兼并本地企业的、拍卖、破产等特殊情况,统一由市局研究决定税收管
辖权及其他涉税问题。
3、通过验、换证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此次验、换证工作要重点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控,进一步强化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验、换证工作应与清查漏
管户紧密结合。要制定清查漏管户工作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所有个体管
户均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漏管户要清查一户、补办一户、建档一户,将全部个体工商
户纳入正常税收管理。通过检、换证及清查漏管户工作,澄清全市个体管户户数,澄
清全市个体管户分布,掌握个体管户税收状况,为下一步继续搞好定额普调工作奠定
基础。要通过对个体工商户的典型调查,掌握其经营规模、利润状况、纳税情况,确
定各单位重点监控税源户,并对重点监控户实行标准化管理,不断完善监控户档案资
料,随时掌握监控户的税收状况。
4、通过验、换证工作积极清理企业欠税。
为了全面完成年度税收任务,清理企业欠税就显得尤为突出,此时进行验、换证
工作,不仅要通过验、换证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同时要认真摸清欠税底子,积极清理
欠税。各征收单位对有欠税的企业要区别对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要认真制定清欠计
划,签订清欠责任书;对其他明盈虚亏、有税不缴的企业,要加大清欠力度,通过验、
换证积极清理欠税,且对此类企业要加大征管力度,今后不得发生新欠。
对改制企业换证的同时要注意旧企业的欠税情况。不得因改制造成新的欠税,对
以前年度的欠税要在企业换证时及时清理或制定详细的清欠计划,旧企业的欠税要计
入新企业,避免欠税因无责任人而成为死欠。
各征收单位在此次验、换证结束后,要把企业欠税的详细情况统计造表,并认真
分析欠税原因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征管科、计会科。
5、关于验、换证工作中发票管理及换发购印证问题。此次对企业验、换证的同
时还应注意企业的发票购、印、用、存情况,对验、换证企业要加强发票控管。特别
是对改制企业改制前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控管,要按照如下办法处理:对改制后没有改
变税收管辖权及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原企业未使用完的发票,但要
加强此类企业的发票监控;其他情况下应及时缴销。
此次验、换证工作开展的同时,对换证纳税人[指原“三城二郊”现“市辖六城
区”]使用州日的购印证也要同时换发。换发购印证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①
做好发票的清理工作,堵塞发票流失漏洞,并通过验、换证工作加强发票的控管;②
换发购印证时要做好旧发票结转工作。
6、明确验、换证收费的标准。
对省局明确的验、换证费用,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发生“搭车收费”、
“搭车售书”等变相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局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验、换证收费款应与6月15日前全额上交市局,由市局统一上交省局。
7、验、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征收单位要写出验、换证情况的总结报告,连同企
业欠税情况报告及市局下发的《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统计表》于6月1日前报市
局征管科。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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