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9日 晋地税征字[1996]3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1997年1月1日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尽量减少因换版造成的发
票损失,从即日起,各地市不得再使用底纹纸印制普通发票,一律改用水印纸印制,
并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监制章和字轨号码。尚未购进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
地市,应尽快到省局购领。对现有库存的底纹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1996年12月
31日。
二、各地市要注意抓好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的衔接工作,要尽快组织人员对旧版
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库存、核销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后,于
10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处。1997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
后,对旧版发票由县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地市局核准后就地销毁。
三、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地市要结合旧版普通发票的检查清理,
对1992年原税务局制定下发的发票样本中所管普通发票和各行业部门现在使用但
没有纳入地税管理的各种票据[包括种类、格式、内容及使用范围]进行一次认真细
致的调查,并对需要收回纳入管理或需要修改、补充、明确使用范围的票据,提出详
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省局。
四、各地市要抓紧做好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清理和整顿,加强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管
理。省局已对8个地市的发票印制企业资格进行了审查指定,吕梁、临汾、长治等3
个地市务于9月底前上报办理准印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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