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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5-07

     1996年5月7日 晋地税征字[1996]1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 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199 6年7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在我省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 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 开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   三、专用发票由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向我局统一购领,并由该公司统一向所属各航 空运输部门[企业]发放。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应建立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制度,并按 季向我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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