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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查发票印制企业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晋地税征字[1996]1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严格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印制发票企业资格 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印制按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原则,规定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必 须由省局印制。其余发票,有条件的可由地、市地税机关集中印制。 二、严格审查发票印制企业的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能否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二]是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是否具有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制度, 保密和保管等有关制度; [三]有无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四]能否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 三、对申请承印发票的印刷企业,经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逐级审核,签署意见 后,于5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报省局,包括申请承印发票印制企业的详细情况及税 务机关的审核意见[附《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经省局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准印证。对未发证的原发票印制企业,从审 定之日起一律停止印制,并做好收缴监制章,库存发票,专用纸张等各项善后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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