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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员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9-20

     1996年9月20日 晋地税流字[1996]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 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6]51号“对三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 闭式管理”的精神,就我省地方税务局核发、使用涉外税务稽查中、英文版本《税务 检查证》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发放和管理。   二、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中的检查范围应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 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未持有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及内资企业的税务检查人员不得 到“三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征收税款。   四、核发范围和核发程序   1、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核发范围要从严控制,仅对从事涉外税收的 税务人员发放。原则上地、市级税务机关可发放5-10本,县[区]级税务机关可 发放2-3本。   2、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颁发;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 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流程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 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 流转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证并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颁发。 附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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