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6日 晋财预字[1996]72号
晋地税财字[1996]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并政函[1996]16号“关于呈报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调整方案
的函”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的规定和省政府[1996]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审核研究,对你市[县]
所报定额与同类市[县]进行了平衡,现予批复[见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
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线街道外
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定额及
重新划定的等级范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
次、原科目入库。望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接文后迅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批复结果
实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
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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