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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5-21

     1998年5月21日 并地税所字[1998]41号 备县[市]区地税局,市宜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 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8]1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所字[1998]1号文件转发的有关规定同 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 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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