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0日 并地税流字[1998]1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据部分征收单位反映,我市自区划调整后因原建筑业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所对
应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已不适应区划后的新情况。为了适应区划调整后的征管实际情
况,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原有规定,现就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请各征收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市直各分局[不含涉外分局]和迎泽、杏花岭、万柏林、小店、尖
草坪、晋源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机构设在我市的施工企业及外地施
工企业,下同],承揽的工程在六区范围内的,应当向其驻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营业税;承揽的工程在古交、清徐、阳曲和娄烦四郊县范围内的,应当向其工
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凡在我市四郊县办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均应向
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涉外施工企业,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
理,建筑业营业税也由涉外分局负责征收。
四、外地施工企业来我市承揽建筑工程而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由工程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建筑营业税及其他各税的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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