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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流字[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并地税流字[1998]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8]2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 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 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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