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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饮食行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6]62号颁布时间:1996-12-21

     1996年12月21日 并地税征字[1996]6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征字[1996]41号《关于在全省饮食行业统 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饮食业定额发票由市局按规定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领购时填制“发票购买 申请表”,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后,凭“发票领据”到市局印刷厂购票。   二、饮食业定额发票一律由各征收单位征管科[股]直接销售给用票人;对偏远 地区的纳税人购票可采取由税务所到征管科领票,然后由税务所销售给用票人的办法 进行。   三、新版饮食业定额发票是一种有价发票,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专”、 “七防”要求,加强发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同时建立健全报表、帐簿资料的各项 管理制度,严格购领、用、存手续。认真对照《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到一级抓一级, 层层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用票人缴销发票时,须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一份由用票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上报县[市]、区局、 各分局征管科[股]。   五、用票人缴销的发票数量,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发票购印证》上填 写清楚,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六、各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将所辖地区收缴的旧版饮食业发票,按数量,号码等情 况汇总后,填制“发票缴销汇总表”[见附表],于97年元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 管科,所收缴的发票各征收单位暂存,具体销毁时间另行通知。   七、各征收单位所辖区内使用的其他旧版发票的收缴办法与旧版饮食业发票收缴 办法相同。收缴后于97年2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市局征管科。    附件1:发票缴销汇总表。(略)   2: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饮食行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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