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的通知
并地税财字[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7-04
1996年7月4日 并地税财字[1996]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财字[1996]9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 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转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 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 税的批复
(2)
上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税隶属关系的通知
下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