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直一分局《关于委托南郊客运办等单位代征出租车税收的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征字[1996]15号
颁布时间:1996-04-22
1996年4月22日 并地税征字[1996]15号 市直地税一分局: 你局《关于委托南郊客运办等单位代征出租车税收的请示》悉,经市局审核研究 后,暂认定四个代征户:南郊客运办、北郊客运办、太原市联运总公司客运中心、太 原市小公共汽车联运公司。请你局抓紧草拟代征协议,并报市局征管科审定后,与四 个代征单位正式签定。代征手续费一律暂按代征税款的2%执行。 此复,请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下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太原市税务咨询协会筹备领导组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