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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并地税流字[1996]35号
颁布时间:1996-10-15
1996年10月15日 并地税流字[1996]35号 古交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古地税政字[1996]23号《关于明确青苗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 示报告》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青苗补偿款是指在占地初期毁坏青苗时,一次性对当年损失给予补偿的费用,故 该合同中的青苗补偿款实属土地出租的租金收入,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
》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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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劳务市场申请免征营业税等费用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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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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