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3日 并地税流字[1996]33号
太原市劳务市场局:
你市场《关于申请免征营业税等费用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而且收费
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你局务市场属事业单位,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减税、免税
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按照税法规定,
我局无权减免营业税。
三、鉴于劳务市场当前存在的临时困难,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你市场可按规定
程序报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缓交[三个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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