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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煤管局提取经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并地税流字[1996]19号
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并地税流字[1996]19号 南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南地税政字[96]3号《关于省煤管局提取经费是否征税的请示》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新规定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 费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 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 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而省煤管局向其所属的6个局按原煤 产量吨提取0.15吨,在成本中按吨煤0.08元提取局行政事业管理费,不符合 上述条件,应依法交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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