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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流字[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并地税流字[1996]1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8号《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 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 95]3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营业税的代扣代缴管理。   二、南城区地方税务局不能藉此松懈对省农金委的税收管理,对其取得的利息收 入不按规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扣缴营业税的,仍应依照税法规定令其补缴营业税。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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