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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并财预字[1996]5号、并地税流字[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2-08
1996年2月8日 并财预字[1996]5号 并地税流字[1996]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曾以并财预字[1995]11号、并地税流 字[1995]11号转发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财预字[1995] 35号、晋地税流字[1995]1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 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但从19 95年执行情况看,存在问题多,征税阻力大,税收流失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为了更进一步地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 事宜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 位于今年上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凡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行政事业单位 的应税收入,都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变通。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符合营业税条例细则 有关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 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程序由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单位根据各自的收费情况写出申 请报告,并附财政与物价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地税机关审批。未经 审批的确认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当地税务部门可一律先行征税。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共同搞好税收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 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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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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