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7日 并地税流字[1995]11号
并财预字[1995]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宣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地税流字[1995]11号、晋财预
字[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
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要严格执法,不得对行政事业单位收
费项目减免营业税,要把此项工作同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不走
过场,不流于形式。要对所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在4、5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
及检查,要对辖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逐一进行收费情况的调查和纳税情况的检查,对
检查出的偷税应按照规定查补入库并填报附表。
二、各县[市]区对所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凡认
为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不征营业税范围
的,经审核后于5月10日前报市局,以便市局集中报省局列举。
三、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对这次调查及检查要认真总结,以书
面形式写出总结报告并连同附表一并在6月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
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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