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地税发票印制、发售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流字[1996]27号、并地税征字[1996]38号颁布时间:1996-08-20

     1996年8月20日 并地税流字[1996]27号                  并地税征字[1996]38号 市地税局印刷厂发票部市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国家阁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6]19号、晋地税征字[1996]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 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流字[1996]26号《关于调整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办 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地税]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涉外企业发票问题的规定通知如 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8月1日起停止发售持国税局涉外分局发放的《发票购印证》和《购买发 票申请表》批准购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原由国税局涉外分局提供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发购票印证》改为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的加盖“太原市地 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票证专用章”的《发票购印证》、《购买发票申请表》。   三、请发票门市部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 责任。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