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0日 并地税流字[1996]27号
并地税征字[1996]38号
市地税局印刷厂发票部市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国家阁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6]19号、晋地税征字[1996]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
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流字[1996]26号《关于调整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办
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地税]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涉外企业发票问题的规定通知如
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8月1日起停止发售持国税局涉外分局发放的《发票购印证》和《购买发
票申请表》批准购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原由国税局涉外分局提供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发购票印证》改为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的加盖“太原市地
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票证专用章”的《发票购印证》、《购买发票申请表》。
三、请发票门市部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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