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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地税)的通知

并地税流字[1996]26号颁布时间:1996-07-31

     1996年7月31日 并地税流字[1996]26号 驻并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6]19号、晋地税征字[1996]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 通知》及晋国税外发[1996]52号、晋地税流字[1996]18号《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市涉 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和地税涉外税收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 整及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1996年8月 1日起,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在太原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在太原市设立的机构、场所 (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个人所得税,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原已在太原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1996年8月1日 至9月25日,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 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只登记不发证。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从1996年8月1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 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2、纳税人应当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填写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原已在太原市国税局涉外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此次换发国税税务登 记证件前,先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涉外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受托机构发给企业的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合同、章程及其批复;(5)验资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要求填报《纳税人银行帐号开户情况申报表》;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8)关于总公司(法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9)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持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副本及有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0)董事会组成名单;   (11)董事会各方委派书;   (12)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1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14)原税务登记证本、副本。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机构规定的纳 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二)8月份各地方税种的纳税申报仍沿用原太原市国税局发放的《纳税申报表》, 从9月1日起统一使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发放的《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发票的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应当从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统一使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提供的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根据需要及时向太原市地 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发票购印证》及领购发票手续。   (三)纳税人仍结存有太原市国税局涉外分局提供的上述发票的,应在办理地税 税务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原供票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关于报送资料   为了加强对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于1996年9月30日前向太原市 地方税务局填报《涉外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附后),以便了解纳税人1995年 全年和1996年上半年各税缴纳情况。   六、违章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事税务登记的,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二)纳税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各种税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科负责征收管理,办 公地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大厅)设在府西街17号税务大楼二层,联 系电话3188042、31880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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