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0日 晋价涉字[1994]110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1993]043号《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中有关由省级税务部门按统一格式统一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经研究,现对税务
部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每套50元[包括正本、副本、镜框、各种
表格等费用],其中:副本每个10元。
二、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必须申领物价部门的《收费
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
与标准,不得另行收取验证费和重新办证、换证手续费等其它费用。收取的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59号文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晋
价涉字[1991]第304号《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税务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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