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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并财农税字[1994]14号颁布时间:1994-10-25

     1994年10月25日 并财农税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农字[1994]第6号《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契税征收在我市范围内进展很不平衡,所有征收单位或委托代征单位 接此通知后,均应全面开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征或缓征。   二、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各征收[或代征]单位应想方设法进行补征。   三、严格控制减免,不得擅自乱开口子,确因家境困难,无力缴纳者,均应由纳 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后,方可减免。   四、集资建商品房的实际造价可由承建单位提供,经主管建设的城建部门签署意 见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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