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9日 晋财法[2003]24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
通知》(财税[2003]113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从200
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以下税
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饮食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
三、对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
承包费(份儿钱)。
六、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已经征收的上述减免税款,可从优惠期满后缴纳的税款中抵扣。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
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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