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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函[2003]443号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晋国税函[2003]4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 办事效率,优化税收服务,现就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次资格由省局 审批。   二、凡领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应尽快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 免税资格手续,并提交下列需查验的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报告;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软件产品申报认定资料(见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机电行 业办公室晋机电[2003]06号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报告。 对于初步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由纳税人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表》(见税收征管规程JM001-总局99年版)一式四份,并将软件产品名称填人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理由”栏内。县级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其他资料由县级税务机关存档备 查;对于初步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并说明 原因。   四、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今后软件产品和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分别以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为审 批依据,省局不在另行下文。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按审批表上批准的执行时 间执行。   五、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   六、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七、国家对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 部审核批准。   八、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办理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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