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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法[2003]69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晋财法[2003]6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