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9日 晋财法[2003]2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
函[2003]2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市按上报意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限街道
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
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
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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