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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1-17

     2004年1月17日 晋地税征发[200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场所内,专门设置欠税追缴法律规定宣传栏,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欠税要予以公告以及有关欠税 追缴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充分利用 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务必使广大纳税人周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在2004年3月底前开展一次对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欠税 情况的清理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上报的欠税情况要由专管员、科所长和主 管地税机关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各级征管部门要会同计会部门对基层报上来的欠税种类、欠税金额和税款所 属期进行确认,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作到随时清理随时专门发函告知欠税人其欠税 情况以及其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于1月25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 处,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在工作开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请示。   接通知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的开展作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 障国家税收权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工作任务,高度重视, 以切实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将要出台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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