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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太原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75号颁布时间:2003-05-10

     2003年5月10日 晋国税发[2003]7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大同海关、候马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 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 1日起在全省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 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西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工 作领导小组。   组  长: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王学农总经济师   太原海关戴凤智副关长   成  员:朱东宏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   苏长茂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高志凯 太原海关综合业务处处长   卢升平 太原海关通关管理和技术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具体负责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对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各地市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 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经企业按日确认和提交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报关单“证明联” 电子数据即“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 款申报、审核时,使用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即“003”数据。   三、各地市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对 电子口岸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热线值班电话:   0351-4211050。   太原海关热线值班电话:0351-7111905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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