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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知

晋国税发[2003]51号颁布时间: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 晋国税发[2003]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 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 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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