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8日 晋国税发[2003]3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销往省内其
它地市和外省的卷烟的所有牌号、规格上报省局,由省局与专销地国税局协调联系采
集卷烟相关信息。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对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上报的卷烟信息进行审核,
并于卷烟信息采集期期末的次月15日前将第5号令第10条、第11条中所列各表
上报省局。
三、上报省局各表的要求比照第5号令第12条要求执行,且以EXCEL格式
(路径:FTP/CENTRE/流转税)和纸质文件上报。
附件: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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