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 晋国税发[2004]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
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
税人进行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一项基本的税源监控措施。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对堵塞
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优化纳税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
一方面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其操作性,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
确地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纳税
人了解和知道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手续、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更好地配合税务机
关,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采用适当办证方式,做好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的传递与
交换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用适当的
办证方式,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如已进入当地政务大厅的国税局、地
税局可由各地商定逐步推行联合办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好税务登记
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仍由国、地税两局分别办证。二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我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按时做好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等信息
传递与交换工作,定期进行核对,做到管户清、情况明,做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规范统一、简化手续、统一办证流程、方便纳税人的原
则,做好税务登记工作。一要统一规范登记资料,及时办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后,对纳税人如实提供4项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
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且税务
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提
供其他资料的,可先发证后核查。二要简化办证工作流程,缩短办证时限。各级国税
局、地税局要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事宜。
实行联合办证的工作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对符合规定的,
在税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税务登记表及其有关证件
资料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发证机关核准,另一方发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在税务
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及时传递反馈,受理申请的发证机关接到另一方反馈的核准信息后,
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发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
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持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
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实行分别办证的工作流程是: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先到国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局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发敢加盖国税机关印
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再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
以国税局编制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准,并发放加盖地税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凡缴
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先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局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
发放加盖地税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需向国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以
地税局编制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准,并发放加盖国税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三要以
方便纳税人为原则,主动相互配合,为对方发证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供证件和资料
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不得
刁难纳税人,以免贻误纳税人办证时间和因工作扯皮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
四、做好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时,要从
税务登记表等信息资料入手,准确、及时、全面地采集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有关基础信
息资料,建立纳税人档案资料,为日后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打好基础,同时要及时
将登记户纳入计算机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全部纳
入TAIS软件管理,确保数据省局大集中的顺利实施。
五、统一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实行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唯一性。为了确保纳
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代码的
编制规定,鉴于我省国地税机构设置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以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的需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各地市下设的直属征收单位联合编制了统一的行政区
位代码(前六位,附后),其他单位仍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各级税务机关今后在
接受新开业登记户时,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方法和要
求,编制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编码原则是:一个纳税人只能编制一个代码,统一税
务登记代码。对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区位码与新编制的税务登记区位码不一致的,
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按新的税务登记区位码重新编制。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
格按照新的税务登记区位码和编制方法,准确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一个纳税人只能
编制一个代码,不得有两个代码。
六、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做好信息交换比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
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一要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定期进行检查,或者
结合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定期进行比对,
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二要加强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纳税人遗
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对原有纳税人的登记管理暂维持原状,待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再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
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山西省税务系统直届征收单位行政区位代码表
单 位 行政区位 单 位 行政区位
代 码 代 码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140000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140000
太原市国税征收局 140111 太原市地税一分局
太原市国税管理一局 140112 太原市地税二分局
太原市国税管理二局 140113 太原市地税三分局
太原市地税四分局
太原市地税登记管理局 140117
太原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140114 太原市地税高新分局 140114
太原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140115 太原市地税涉外分局
省国税直属征收分局 140116 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140116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140200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140200
大同市国税征收一分局 140291 大同市地税一分局
大同市国税稽查局 140292 大同市地税二分局
大同市国税征收三分局 140213 大同市地税三分局
大同市地税四分局
大同市国税征收二分局 140214 大同市地税登记管理局 140217
大同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140215 大同市地税涉外分局
大同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0216 大同市地税开发分局 140216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140300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140300
阳泉市国税直属管理局 140326 阳泉市地税一分局 140327
阳泉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0323 阳泉市地税二分局 140328
阳泉市开发区国税局 140324 阳泉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0324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140400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140400
长治市国税征收一分局 140403 长治市地税征收一分局
长治市国税征收二分局 140404 长治市地税征收二分局
长治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0405 长治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长治市国税征收三分局 140412 长治市地税征收三分局
长治市地税登记管理局 140413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140500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140500
晋城市国税征收一分局 140507 晋城市地税征收一分局
晋城市国税征收二分局 140508 晋城市地税征收二分局
晋城市国税征收三分局 140509 晋城市地税第三管理局
晋城市国税稽查局 140510 晋城市地税登记管理局 140512
晋城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0511 晋城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0511
朔州市国家税务局 140600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140600
朔州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0604 朔州市地税直属征收局 140604
朔州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0605 朔州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0605
朔州市地税平塑涉外征 140606
收局
忻州市国家税务局 142200 忻州市地方税务局 142200
忻州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2215 忻州市地税直属征收局 142215
忻州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2216 忻州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2216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 142400 晋中市地方税务局 142400
晋中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2403 晋中市地税直属征收局 142403
晋中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2404 晋中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2404
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 142300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142300
吕梁地区国税直属征收 142334
局
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142200 临汾市地方税务局 142200
临汾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2611 临汾市地税直属征收局 142611
临汾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2612 临汾市地我开发区分局 142612
临汾市国税侯马开发区 142613 临汾市地税侯马开发区 142613
运城市国家税务局 142700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 142700
运城市国税直属征收局 142791 运城市地税直属征收局 142791
运城市国税开发区分局 142792 运城市地税开发区分局 142792
运城市国税华信开发区 142793 运城市地税华信开发区 142793
局 分局
运城市国税风陵渡开发 142794 运城市地税风陵渡开发 142794
区分局 区分局
附件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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