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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晋财法[2003]13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我省营业税和增 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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