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晋财法[2003]13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我省营业税和增 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
上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