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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36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晋国税发[2004]3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函[2004] 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认真 总结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探索集贸市场分 类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以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和效率。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增值税起征 点,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 重要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政 策落实到位、管理规范。   三、科学定额,积极研究和探索个体税收信息化管理办法。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 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的因素,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 数,合理确定本地区定额调整系数,确实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 “公平、公正”。省局今年将选择1-2个地(市)国税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电脑定 税”的试点单位,对“电脑定税”工作进行有益的探索,逐步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规 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高我省个体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执法 透明度,积极推行“阳光作业”。在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核定、调整时,要充分 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支持,自觉接受纳 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制度,采取适当形式对纳税户的定 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增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透明度。   五、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所管辖区域内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情况,将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 省局征管处(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 1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一经确定,不得改报其他业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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