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6日 晋国税发[2004]30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引黄工程管理局:
我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已于2003年10月开始向太原市供水,随着时间的推移
将陆续向大同、朔州、忻州、晋中等地供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一律使用
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为此,经研究决定启用“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供水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引黄工程供水发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黄工程供水发票”,供引黄工程管理单位收取引黄工程水费时使用。
二、鉴于“引黄工程供水发票”用票量少,为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用
票单位要求,该票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
制章,由山西税务学校印刷厂统一印制。
三、“引黄工程供水发票”自2004年1季度开始启用。届时,引黄工程管理
单位在收取引黄工程水费时,一律不得使用引黄工程供水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
四、引黄工程供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引黄工程供水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
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的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对未按规定管理
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供水管理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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